廳機關各處室、直屬有關單位:
為切實落實省委、省政府“四辦”要求和生態環境部、省政府關于深化環評“放管服”改革的意見,貫徹對接新《環保法》《環評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據生態環境部“十三五”環評改革實施方案和省生態環境廳環評審批“放管服”改革實施方案,持續優化精簡審批環節,進一步提高環評審批的科學性和審批效率,更好地服務甘肅經濟社會綠色高質量發展,現制定印發《甘肅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規則》,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甘肅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規則
甘肅省生態環境廳
2018年12月11日
附件
甘肅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
評價文件審批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省委、省政府“四辦”要求和生態環境部、省政府關于深化環評“放管服”改革意見,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下簡稱環評文件)審批,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行政許可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中所稱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是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
第三條 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做到嚴格、科學、便民、高效。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四條 建設單位報請審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應當在省政府政務大廳或通過甘肅政務服務網提出申請。申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請審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申請書1份;
(二)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文字版一式2份(附公眾參與本);
環評文件公示本1份(附公示說明)及環評文件電子版(光盤1份);
涉及自然保護區的項目,應有自然保護區生態影響專題報告;涉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項目,應有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同意的書面意見。
(三)甘肅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平臺項目代碼(涉密項目除外);
建設單位應對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省政府政務大廳省生態環境廳窗口對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受理原則上當日辦理完畢。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2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齊的內容;對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的,應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建設單位通過網上申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駐省政府政務大廳窗口人員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將受理結果信息及時發送申請人。
第三章 審查與批準
第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委托省環境影響評估機構對環評文件進行技術評審,提出評估意見,作為行政審批的依據。
技術評估機構對其提出的技術評估意見負責。
第七條 環評審批應具備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報批本)一式2份;
(二)省環境影響評估機構對環評文件的技術評估報告一式2份;
(三)涉及自然保護區的項目,應有自然保護區生態影響專題報告及生態環境部門對自然保護區生態影響專題報告的書面意見;涉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項目,應有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同意的書面意見;
(四)項目所在地市(州)環保部門出具的污染物和重金屬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文件;
(五)省政府政務大廳項目受理通知書;
(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省生態環境廳對建設項目環評文件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審批:
(一)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
(二)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且建設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
(三)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四)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
第九條 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按照嚴格審查同時精簡高效的原則,將建設項目分為A、B、C類,按類別執行不同的審批流程。A 類項目為可能造成重大生態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涉及自然保護區或者縣級以上飲用水水源地的建設項目、涉及重金屬與危險廢物處置等項目及生態環境部要求必須由省級環保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和核與輻射類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B類項目為除A類項目之外的報告書項目和核與輻射類報告表項目;C類項目為非核與輻射類報告表項目。
省生態環境廳廳務會議對A 類建設項目環評文件進行審定; B 類項目經廳長專題會議審定;C類項目經處務會議審定。
第十條 建設項目環評審查廳內實行會審會簽制度。與審查該建設項目相關的職能處室或廳直屬單位,應安排人員參加相關的技術評估會、廳長專題會議,切實做好會審把關作用。起草建設項目環評批復文件需要會簽的,應經過相關處室會簽。相關處室在接到會簽文件后,應及時會簽,若遇特殊情況,也應在1個工作日內進行辦理,并對會簽意見負責。
A 類、B 類項目環評批復由廳主要領導簽發,C類項目環評批復由分管廳領導簽發。
第十一條 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省生態環境廳做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對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省生態環境廳做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對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予以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統一由省政府政務大廳省生態環境廳窗口送達(寄送)申請人,并抄送相關部門及機構。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決定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重新審核。建設項目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需重新報批環評文件。
第四章 審批時限
第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應當在收到本規則第四條所列的材料之日起,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一般應在30日內,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在20日內,做出相應的行政決定。環評文件修改時間不計算在本章規定的時限內。項目批復前公示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省環境影響評估機構應當在接受評估委托通知書15日內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估報告,在10日內提交環境影響報告表技術評估報告。
涉及自然保護區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其自然保護區生態影響專題報告應由自然生態保護處在15日內提交書面意見;涉及自然保護區的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在10日內提交書面意見。
省政府政務大廳應在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2日內將審批決定寄送建設單位。
第十四條 重新審核的建設項目,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環評文件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五條 依法進行聽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章規定的審批時限內。
第五章 公示與聽證
第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在規定的時限內在本部門網站公布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受理和擬審批、審批的信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項目信息公示分為受理公示,擬做出項目行政許可決定前公示和審批決定公告。項目環評文件在省政府政務大廳省生態環境廳窗口受理的同時進行受理公示;按照本規則第九條規定,在分別通過處務會或廳長專題會或廳務會議審查提出擬建議審批,或擬建議不予批準的意見后,對擬做出的行政許可建議予以公示;
對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進行公告。
受理公示和擬做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公示分別在省生態環境廳網站公示環評文件全本公示本,建設項目目錄及相關信息及擬做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公示時間分別為10日、5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7日內在省生態環境廳網站公告建設項目環評行政許可結果。(省生態環境廳網址:www.gsep.gansu.gov.cn)
第十七條 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可能嚴重影響項目所在地居民生活質量的建設項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建設項目,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公開聽證結果,說明對有關意見采納或不采納的理由。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則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甘肅省環境保護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規則》(甘環發 〔2015〕 1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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