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環協(北京)認證中心公開文件
CCAEPI-GK-304-2014
環境保護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使用管理規定
(B版)
2014年6月1日頒布 2014年6月1日實施
中環協(北京)認證中心 發布
1. 引言
1.1為加強對認證證書和標志的使用管理,維護認證工作的質量與信譽,根據CNAS—GC01:2006《認證證書管理實施指南》和GB/T 27027-2008 《認證機構對誤用其認證標志采取糾正措施的指南》,制定本辦法。
1.2中環協(北京)認證中心(以下簡稱認證中心,英文縮寫CCAEPI)在認證活動中,對通過認證的產品或服務使用專用的標志。
1.3認證證書是證明產品或服務符合認證要求和準許產品或服務使用認證標志的法定證明文件。
1.4 CCAEPI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具有所有權,凡獲證單位均應按本規定要求,規范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
2. 認證證書及使用規定
2.1認證證書由認證中心統一印制。
2.2 認證證書,鑲嵌中環協(北京)認證中心標志圖形和認證標志。
2.3認證證書包括證書編號、持證單位名稱及地址、生產廠名稱及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認證依據的標準或技術要求、認證模式、證書有效期、發證機構名稱等信息。
2.4 認證證書使用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愿繼續認證的企業應在有效期終止前三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不重新認證的企業,不得繼續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
2.5 認證證書超過有效期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企業重新申請認證時,其申請、認證程序與初次申請認證程序相同。
2.6認證證書持有者可在產品廣告、產品宣傳上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認證證書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標、產品銷售過程中,向顧客出示環認證證書。
2.7認證證書一般為中文版本,中英文對照版本解釋以中文為準。
3. 標志及使用規定
3.1中環協(北京)認證中心統一規定認證標志的使用。
3.2 認證證書持有者,應在獲證產品及其包裝物、產品使用說明書等場所恰當使用認證標志。
3.3 認證標志可按標準圖形等比例縮放,不得變形使用。
4 認證證書標志的更換、暫停使用和撤消
4.1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重新換證:
(1) 認證證書持有者變更;
(2) 產品型號、規格變更,經確認仍可滿足有關認證中標準的要求;
(3) 認證依據的標準變更,經確認可滿足變更后的標準要求。
4.2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將暫停使用認證證書:
(1)不能保持產品技術性能指標穩定合格,不能保持運營服務質量;
(2)監督性檢查時,發現認證的產品或服務及生產、工作條件已不符合認證要求;
(3)用戶對獲得認證的產品或服務提出投訴,并經查實確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4)認證證書或標志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
4.3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由CCAEPI注銷認證證書,責令停止使用認證標志:
(1) 由于認證標準或技術要求的變更,達不到變更后的認證標準或技術要求,不再申請認證的;
(2) 認證證書持有者未在認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認證中心重新申請認證的。
4.4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由CCAEPI撤銷認證證書,禁止使用認證標志,并向社會公布。
(l)年度工廠監督檢查或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的產品;
(2)整改期滿不能達到整改目標;
(3) 認證產品或服務質量嚴重下降,或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給用戶造成損害;
(4)因持證產品或服務質量問題,受到當地環保部門處罰;
(5) 轉讓認證證書,不按規定使用認證標志;
(6)拒不交納年檢費用或年金;
(7)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工廠監督性檢查的。
4.5認證合格證書和標志的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出售、借用或冒用;未參與認證或沒有通過認證的企業、分廠、聯營廠和附屬廠均不得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4.6 認證證書持有者應按《認證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向認證中心交納年度監督檢查費和標志使用費(年金)。
5 附則
本規定由中環協(北京)認證中心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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