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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章丨《自然資源復議應訴規定》
    發布時間:2024.12.20    新聞來源:   瀏覽次數:

    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規定

    (2024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第15號公布

     經2024年12月6日自然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自然資源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然資源部依法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參加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履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律文書,指導和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自然資源部對全國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上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遵循“誰行為、誰負責”的原則,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負責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事項,法治工作機構負責統籌、組織、協調和指導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支持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依法履行行政復議答復、出庭應訴等職責,尊重并執行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自覺接受行政復議監督和司法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順利開展。

      第七條 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政治素質、法治素養和業務能力,忠于憲法和法律,公正為民、保守秘密、嚴守紀律、清正廉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學習培訓制度,提高工作人員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能力。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確定所屬事業單位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的有關事務性工作;根據需要,可以聘請第三方作為法律顧問單位或者確定公職律師協助開展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匯總、統計、分析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情況,通報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和典型案例,督促改進管理和完善制度。

    第二章 行政復議案件審理

      第十條  自然資源部法治工作機構是部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依法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統籌、協調和指導行政復議工作,組織辦理部行政應訴事項。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部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由部行政復議機構進行登記,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或者需要補正的,應當依法不予受理或者書面通知補正。  自然資源部其他內設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轉送部行政復議機構

      部行政復議機構定期公開行政復議申請受理情況等信息;對于收到的意見、建議、檢舉、控告、投訴等其他申請,應當將相關材料轉交信訪、紀檢等工作機構處理,告知申請人并做好記錄。

      第十二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部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被申請人發送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發送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的時限為三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部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為行政復議答復機構;自然資源部的派出機構或者授權組織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該派出機構或者授權組織為行政復議答復機構。  無法確定行政復議答復機構的,由部行政復議機構確定;有爭議的,報分管領導確定。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部行政復議機構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經部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第十五條  不同申請人對自然資源部及其派出機構、授權組織作出的同一行政行為提出多個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相同申請人對內容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提出多個行政復議申請的,可以合并審理。

      同一申請人針對同一行政行為,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重復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自然資源部不再受理,并以適當方式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部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或者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并提交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符合條件的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第十七條 部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時,可以采取實地調查、召開案件審查會、召開專家座談會、聽取專家咨詢意見等方式查明事實。

      第十八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部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照司法部《行政復議普通程序聽取意見辦法》的有關規定聽取意見。

      聽取意見應當記錄在案,形成當面聽取意見筆錄或者聽取意見工作記錄,記載聽取意見的對象、方式、時間、地點、聯系方式、主要內容和記錄人等事項。

      當面聽取意見的,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人。通過電話方式聽取意見的,應當同步錄音。

      第十九條  部行政復議機構依法組織開展的行政復議案件聽證,依照司法部《行政復議普通程序聽證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部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根據案件審理需要,征求有關業務司局、單位或者派出機構的意見,有關業務司局、單位或者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其職責范圍,對涉及的具體問題提出明確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自然資源部建立由有關部門、專家、學者等參與的行政復議委員會,為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提供咨詢意見,并就行政復議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共性問題研究提出意見。

      第二十二條  自然資源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可以依法進行調解。

      當事人依法自愿達成和解的,由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向部行政復議機構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部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愿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依法提出的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申請,有權處理的,部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轉送有關業務機構辦理;無權處理的,部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部申請查閱、復制行政復議案卷材料的,應當出示身份證件,委托代理人同時提交授權委托書。

      部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閱、復制行政復議案卷材料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閱行政復議案卷材料時,部行政復議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在場。

      第二十五條  自然資源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法律救濟途徑和期限,并加蓋部行政復議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 自然資源部在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關行政行為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可以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發現自然資源管理工作中存在普遍性、制度性問題的,可以制發行政復議建議書,提示相關風險,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自然資源部行政復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行政復議決定履行期滿后,向自然資源部提出責令履行申請。

      收到前款規定的責令履行申請后,部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向被申請人了解核實有關情況。已經履行的,聯系申請人就被申請人有關履行情況予以確認,并做好記錄;逾期未履行的,責令被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

    第三章 參加行政復議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誰行為、誰答復”的原則,由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具體承辦行政復議事項,按期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答復;無法確定承辦業務機構的,由本部門負責人確定。  承辦業務機構確定一至兩名工作人員作為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第二十九條  行政復議答復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并加蓋被申請人印章:

      (一)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和有關證據;

      (三)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具體條款和內容;

      (四)對申請人行政復議請求的意見和理由;

      (五)作出答復的日期。

      證據、依據等相關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單獨制作證據目錄,作出明確標注和說明,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行政復議機構的要求提供。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參加行政復議機關組織的聽證,由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依照司法部《行政復議普通程序聽證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案件依法進行調解的,由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提出調解方案,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  承辦業務機構認為行政復議案件可以和解的,應當積極與申請人進行溝通,化解行政爭議。和解內容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三十二條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被申請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期限自其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行政復議機關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轉送的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申請,由該文件的起草機構就相關條款的合法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或者答復意見,并在法定期限內將處理意見或者答復意見反饋行政復議機關或者行政復議機構,同時抄送本部門法治工作機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后,由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辦理。  承辦業務機構應當組織研究落實行政復議意見書,提出具體整改措施,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進行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在六十日內反饋行政復議機關,同時抄送本部門法治工作機構

      第三十五條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抄告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意見書等,按照業務歸口原則,由相應業務機構研究辦理,用于改進工作、完善制度。

    第四章 行政應訴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誰行為、誰應訴”的原則,由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具體承辦行政應訴事項。

      確定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有爭議的,由本部門負責人確定。

      第三十七條  自然資源部依照下列規定確定行政應訴承辦機構,并將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材料轉交行政應訴承辦機構辦理: 

        (一)被訴的行政行為未經行政復議的,作出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為行政應訴承辦機構;

      (二)經行政復議未改變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作出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和行政復議機構為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承辦業務機構負責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舉證和答辯,行政復議機構負責對行政復議決定的合法性進行舉證和答辯;

      (三)經行政復議改變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行政復議機構為行政應訴承辦機構,作出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協助辦理。

      確定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有爭議的,由行政復議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領導確定。

        第三十八條  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應當自本部門收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辯狀,并提交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證據、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相關材料。  證據、依據等相關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應當作出明確標注和說明,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和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的,由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提出調解方案,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配合人民法院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協調。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并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或者下級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可以視為相應的工作人員。

      共同應訴案件中,上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派出機構出庭應訴。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行政應訴承辦機構認為需要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或者再審申請書。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敗訴的,由行政應訴承辦機構負責將裁判結果及分析情況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

      自然資源部因行政復議程序導致敗訴的,由部行政復議機構負責將裁判結果及分析情況向分管領導報告。

      第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需要履行的,由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按照裁判文書載明的期限履行。裁判文書未載明履行期限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履行。

      人民法院判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賠償責任的,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應當會同相關機構依法執行法院判決,制定賠償方案,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需要繳納訴訟費用的,由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會同相關機構辦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由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或者相關業務機構組織研究落實,按時向人民法院反饋辦理情況,同時抄送本部門法治工作機構。涉及多個行政應訴承辦機構的,由牽頭承辦機構研究落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自然資源部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十一條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被申請人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十二條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十三條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拒不配合人民法院開展應訴工作,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參加行政賠償訴訟,辦理行政檢察監督、行政公益訴訟等事項,執行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自然資源部辦理國務院裁決案件,參照本規定有關要求執行。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然資源部2019年7月19日發布的《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規定》(自然資源部令第3號)《自然資源行政應訴規定》(自然資源部令第4號)同時廢止。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負責人解讀《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規定》

    日前,《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公布施行。圍繞《規定》的制定背景、主要制度亮點和貫徹實施,《中國自然資源報》記者采訪了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

    記者:《規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

    魏莉華: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發揮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2020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落實黨中央改革決策,規定除垂管系統外,地方政府工作部門的案件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轄,同時對行政復議案件受理、審理、答復等提出新要求。按照新法規定,除自然資源部繼續審理部本級行政復議案件外,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再是行政復議機關,但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仍要接受行政復議機關、司法機關的審查和監督,仍會作為被申請人參加行政復議,作為被告參與行政訴訟。基于上述情況,《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規定》《自然資源行政應訴規定》已不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因此,有必要結合實踐,制定新的規章,全面規范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記者:《規定》的主要制度亮點有哪些?

    魏莉華:此前,自然資源部是通過兩部規章分別規范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這次立法,我們按照規章制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將兩部規章合并為一部。《規定》根據規范對象和適用程序的不同,分別對審理部本級行政復議案件、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作了專章規定。同時,還規定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原則、工作機制、案件辦理、行政復議和司法裁判文書履行等內容。總體來看,《規定》主要有五大亮點:

          其一,明確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原則。《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通知》要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自覺接受行政復議機關監督糾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明確“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落實上述要求,按照“業務機構是主體,法治機構要統籌”的思路,《規定》細化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原則,在總則中明確了“誰行為、誰負責”的總原則,并在參加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章節中分別規定了“誰行為、誰答復”“誰行為、誰應訴”的具體原則。相關條款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遵循“誰行為、誰負責”的原則,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負責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事項,法治工作機構負責統籌、組織、協調和指導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相關工作。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誰行為、誰答復”的原則,由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具體承辦行政復議事項,按期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答復;無法確定承辦業務機構的,由本部門負責人確定。承辦業務機構確定一至兩名工作人員作為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誰行為、誰應訴”的原則,由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具體承辦行政應訴事項。確定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有爭議的,由本部門負責人確定。

           其二,完善行政復議推動爭議化解機制。《規定》通過細化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切實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一是細化爭議調解要求。明確“行政復議案件依法進行調解的,由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提出調解方案,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同時對行政應訴案件的調解作出規定。二是突出行政復議和解作用。規定“承辦業務機構認為行政復議案件可以和解的,應當積極與申請人進行溝通,化解行政爭議”,以充分發揮承辦業務機構的主觀能動性,促使行政爭議柔性解決,根源性化解矛盾,實現案結事了,也節約行政成本和群眾維權成本。相關條款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案件依法進行調解的,由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提出調解方案,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承辦業務機構認為行政復議案件可以和解的,應當積極與申請人進行溝通,化解行政爭議。和解內容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的,由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提出調解方案,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配合人民法院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協調。

          其三,優化便民服務。圍繞“便民為民”,在部本級行政復議案件受理、類案辦理等方面創新舉措。一是總結定期在部微信公眾號公布行政復議案件立案情況的實踐經驗,我們在《規定》中明確“部行政復議機構定期公開行政復議申請受理情況等信息”。二是考慮到信息公開類案件一般事實清楚、案情大多較為簡單,《規定》將信息公開類案件全部納入簡易程序,優化類案辦理,提高此類案件的審理效率,保障申請人及時維護權益。對于案情較為復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信息公開類案件,明確“經部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相關條款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部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由部行政復議機構進行登記,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或者需要補正的,應當依法不予受理或者書面通知補正。自然資源部其他內設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轉送部行政復議機構。部行政復議機構定期公開行政復議申請受理情況等信息;對于收到的意見、建議、檢舉、控告、投訴等其他申請,應當將相關材料轉交信訪、紀檢等工作機構處理,告知申請人并做好記錄。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部行政復議機構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經部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其四,強化行政復議監督指導。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后,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指導和監督的責任沒有改變。《規定》堅持問題導向,針對行政復議發現的問題,發揮行政復議監督指導作用,實施“靶向治理”。一是完善行政復議意見書、建議書制度。對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各類問題,區分問題性質和問題嚴重程度,從監督和指導兩個方面分別規定了行政復議意見書、建議書制發情形;明確行政復議意見書在60日內反饋落實整改情況的要求,行政復議建議書則主要提示相關風險,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工作的建議。二是明確了對地方人民政府抄告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意見書的辦理要求,按照業務歸口原則,由相應業務機構研究辦理,用于改進工作、完善制度,實現由行政復議發現問題到業務制度規范的良性循環。相關條款第二十六條  自然資源部在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關行政行為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可以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發現自然資源管理工作中存在普遍性、制度性問題的,可以制發行政復議建議書,提示相關風險,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后,由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辦理。承辦業務機構應當組織研究落實行政復議意見書,提出具體整改措施,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進行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在六十日內反饋行政復議機關,同時抄送本部門法治工作機構。第三十五條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抄告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意見書等,按照業務歸口原則,由相應業務機構研究辦理,用于改進工作、完善制度。

          其五,充分發揮專家、學者作用。近年來,在重大、疑難、復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中,我們一直注重發揮專家、學者的作用,通過組織座談會、咨詢會、論證會等方式,就案件中的專業問題進行咨詢,集思廣益,取得了良好效果。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雖然未對國務院部委是否設立行政復議委員會提出明確要求,但從自然資源行政復議工作實際出發,《規定》結合工作實踐明確自然資源部建立行政復議委員會,為行政復議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相關條款第二十一條  自然資源部建立由有關部門、專家、學者等參與的行政復議委員會,為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提供咨詢意見,并就行政復議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共性問題研究提出意見。

    記者:自然資源部對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貫徹實施《規定》有什么要求和后續安排?

    魏莉華:自然資源系統職責范圍、管理事項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高度相關,點多面廣,流程長、環節多,易引發矛盾糾紛。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后,行政復議機關雖然發生改變,但自然資源領域矛盾糾紛仍客觀存在

          第一,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高度重視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認真學習貫徹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規定》要求,切實履行對本轄區、本領域的監督監管責任,自覺接受行政復議監督和司法監督。

          第二,自然資源部將繼續加強解讀宣傳,推動全系統準確理解和把握《規定》的主要內容,落實相關工作要求,規范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法參加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推動行政管理源頭規范,妥善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自然資源部還將按照《規定》有關要求,進一步完善部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的內部制度、工作規范等,進一步提升工作水平,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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