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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廢法系列解讀(二) ——《固廢法》有什么新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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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19 新聞來源:徐匯生態環境 瀏覽次數: |
《固廢法》有什么新變化?
彌補了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法律地位的缺失
近年來,我國逐步實現了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管理中的應用。隨著我國固體廢物管理實踐的變化,除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之外,一些新興的廢物種類也需要適用該項制度進行管理,例如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修訂后的《固廢法》明確國家建立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為開展相關工作提供了上位法依據。
新增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產生者連帶責任規定
針對當前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非法轉移處置案件多發高發的問題,新修訂的固廢法提出工業固體廢物產生者連帶責任制度。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未依法履行事前核實義務,且受托方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在受托方承擔直接責任的同時,委托方也應當與其承擔連帶責任。這項制度的實施,有利于倒逼產生者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固體廢物污染,實現“誰污染、誰負責”“誰產廢、誰治理”,從源頭上減少或避免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傾倒事件的發生。
將工業固體廢物納入排污許可制度管理
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確立了排污許可制度,其后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分別針對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作了具體規定。新修訂的固廢法提出工業固體廢物實施排污許可,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我國排污許可制度的上位法依據。將固體廢物納入排污許可統一管理,從源頭上規范產廢單位的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等行為,是推動產廢單位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環境污染的有效制度安排,也是落實本法“污染擔責”原則的一個具體舉措。
強調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無害化要求
不同于大氣、水、噪聲污染物,固體廢物種類繁多,成分復雜,不同種類的固體廢物對應的利用技術不同。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過程以及綜合利用產品缺少明確的技術政策和規范標準要求,難以發揮標準規范對產業發展的規范引導作用,產品安全性受到質疑,制約了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業的規模化發展。修訂后的固廢法明確提出,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標準,綜合利用固體廢物應當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符合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防止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過程和產品的二次污染,確保“資源化”過程和產品的“無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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