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1月9日
最高法在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工作情況新聞發布會上通報,2016年1月以來,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共依法審理各類涉及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的刑事案件42230件、民事案件112265件、行政案件75591件,公益訴訟案件2945件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58件。
02 2月24日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決定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上,擴大法律調整范圍,確立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制度,從源頭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
03 3月3日
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建立和實施環評審批正面清單和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針對社會輿論擔心實施清單會不會影響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問題,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負責人在3月10日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回應,生態環境執法堅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優化執法方式,絕不是放松環境監管,而是提高執法效能。
04 3月12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扎實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經國務院同意,生態環境部印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
05 4月22日
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對通過舉報避免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等情形,可對舉報人實施重獎。除物質獎勵外,也鼓勵實施通報表揚等精神獎勵。
06 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三審修訂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固廢法堅持固廢污染環境防治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原則,同時嚴格法律責任,有4項違法行為最高處500萬元以下罰款。
同日,最高檢發布海洋公益訴訟“成績單”,自2019年2月開展“守護海洋”檢察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發出訴前檢察建議1411件,提起公益訴訟152件。
07 5月8日
最高法召開《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19)》暨年度典型案例《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19)》新聞發布會。2019年,全國法院受理各類環資刑事一審案件39957件,判處罪犯114633人;民事一審案件202671件;行政一審案件47588件。與以往將環資案件區分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不同,今年的報告調整為環境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資源開發利用、氣候變化應對和生態環境治理與服務等五類案件。
08 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各分編直接涉及資源環境保護的條款有18條之多,在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等都體現了綠色原則的理念。
09 6月5日
最高法發布關于為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提供司法服務與保障的意見、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這是最高法第一次在規范性文件層面,明確提出構建流域司法機制要求。
10 6月9日
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開展2020年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大練兵的通知》,這已是生態環境部連續第五年組織開展執法大練兵活動。
11 7月17日
生態環境部、公安部、最高檢聯合印發通知,決定7月-11月,組織全國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開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活動。
12 7月27日
《土壤污染防治法》施行剛過一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土壤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組第一次全體會議召開。明確將一條一條對照法律規定開展檢查,推動土壤污染防治法全面有效實施。
13 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正式施行,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至此,車船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五大資源環境類稅種已全部完成立法。
14 9月3日
生態環境部等11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就當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踐中遇到的18個重點問題,形成共識。此前的2020年4月30日,生態環境部還評選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15 9月25日
最高法在南京發布《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狀況》及長江流域水生態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這是中國法院首部關于流域司法保護的白皮書。
16 11月30日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所轄響水、射陽、濱海等7個基層人民法院,對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7個被告單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這是迄今為止涉及環境犯罪被判刑期最長的一起案件。
17 12月9日
國務院通過《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強調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采取按日連續處罰和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措施從嚴處理,提高違法成本。
18 12月26日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與長江保護法同日通過和施行的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將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納入刑法定罪量刑,同時對刑法原有的“污染環境罪”的適用情形提高處罰檔次,并補充在自然保護區非法建設、非法引入外來物種兩類新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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