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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保護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19.07.09    新聞來源:官網   瀏覽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投資項目)管理,明晰職責分工,優化工作流程,防范和化解投資風險,確保專項資金科學、規范、安全、高效使用,根據國家水、大氣、土壤等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甘肅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投資項目審批和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見》《甘肅省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投資項目是指中央、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由省生態環境廳和省財政廳共同管理并投資補助支持的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及相關能力建設項目。

       第三條  省屬項目是指由省直部門或廳屬單位申報并負責實施的生態環境保護項目;隸屬市縣項目是指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并由項目實施單位負責實施的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第二條所指的各類生態環境保護投資項目的申報、審查、資金分配、實施、監督管理、驗收、內部審計和績效評價等。中央生態環境保護投資項目管理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投資項目管理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科學規范、注重績效、省級統籌、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投資項目管理實行省生態環境廳黨組統一領導下的分工協作模式。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是投資項目管理的決策機構,嚴格落實“三重一大”管理要求,研究決定專項資金投資方向、審定資金安排計劃、督導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并會同省級財政部門研究解決專項資金相關重大事項。

       第七條  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處室、市級生態環境保護部門、項目實施單位應分別承擔以下職責:

       (一)規劃處職責:牽頭制定生態環境保護項目投資計劃,負責協調投資項目申報和審批工作。組織開展投資項目形式審查和入庫遴選,負責省級項目儲備庫建設和動態管理,擇優選擇擬申請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及時提交財務處;會同相關處室擬定中央、省級專項資金投資補助標準和資金安排計劃;配合審計、財政等部門做好審計、監督檢查相關工作。

       (二)財務處職責:承擔全省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資金管理相關工作。會同省財政廳擇優向中央環保項目儲備庫推薦項目,組織有關處室和項目單位參加全國項目入庫競爭性評審,按程序申請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負責編制省級生態環境保護專項預算,積極爭取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組織落實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承擔中央、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內部審計和績效評價工作,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跟蹤調度和監管;負責協調省級財政部門撥付、調整使用專項資金;配合審計、財政等部門做好審計、監督檢查相關工作,及時將內外部審計、績效評價結果反饋相關業務處室,并督促整改落實,并將審計、績效評價及整改落實情況向廳務會、黨組會報告。

      (三)業務處室職責:按照職能承擔投資項目的組織申報、協調指導、審查批復、監督管理、執行調度、跟蹤督辦等工作。負責擬定各自業務領域專項資金投資方向,指導市、縣做好項目儲備和申報工作,建立并動態管理分管領域項目庫;對申請專項資金的隸屬市縣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入庫技術指導性審查;牽頭組織編制中央污染防治項目省級年度實施方案;配合規劃處、財務處分別做好投資項目確定、資金分配、監督檢查、專項審計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并負責項目審計、監督檢查反饋問題整改;按項目審批權限承擔省屬項目實施方案、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審批職責;建立投資補助項目執行臺賬,負責項目執行調度和監管,對實施進度滯后、預算執行緩慢的項目進行跟蹤督辦;負責審核“以獎代補”專項資金清算報告,結合項目預期績效目標完成情況提出清算意見,及時向財務處提交相關清算材料;配合審計、財政等部門做好審計、監督檢查相關工作。

       (四)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職責:承擔轄區投資項目實施和資金監管具體職責。依據有關規定確定轄區專項資金投資方向;負責轄區投資項目儲備庫建設,開展儲備項目現場核查,并出具核查報告;負責申請省級專項資金的隸屬市縣項目實施方案的審查批復和所在地省屬項目的預審,并分別出具批復和預審意見;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向省生態環境廳推薦申報項目,并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負責;負責項目實施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驗收職責;督促項目實施單位落實配套資金;協調同級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負責組織編制“以獎代補”專項資金清算報告,及時報送省生態環境廳相關業務處室審核;負責轄區安排100萬元以下省級專項資金項目的內部審計,負責轄區中央、省級專項資金項目年度績效評價,按期報送績效評價報告;配合同級審計、財政等部門做好審計、監督檢查相關工作,自覺接受上級部門的審計、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五)項目實施單位職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認真履行承諾,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監理制、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等制度;全面落實初步設計(含概算)、實施方案建設內容及批復要求,不得隨意變更績效目標、工藝技術、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等,確需變更的嚴格履行報批手續;足額落實配套資金,加強專項資金管理,確保專賬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轉移、截留、套取騙取、擠占和挪用;強化內部流程控制和審批管理,防范廉政風險;加強施工過程管理,嚴格遵守項目施工有關規定,按規定期限和質量要求完成項目建設任務,組織開展竣工決算審計和績效評價,并按驗收程序完成項目驗收。自覺接受項目所在地審計、財政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

第三章  項目儲備庫管理

       第八條  省生態環境廳規劃處按照“統籌規劃、分類管理、分級建設、動態更新”的原則組織建立省級項目儲備庫,中央項目儲備庫發生調整時,省級項目儲備庫應作相應調整。項目信息發生變化時,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備案。因政策變化或客觀原因不再符合入庫條件的項目,應及時調出項目庫。相關業務處室分別建立分管領域項目庫,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參照建立本級投資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省屬項目中由省級有關部門實施的項目,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納入項目所在地項目庫管理。

       第九條  省級項目儲備庫包括污染防治、污染減排、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環境監測監管能力建設等項目。省生態環境廳按照“謀劃一批、儲備一批、實施一批、補充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則,對已納入省級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實施動態管理,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已開工或具備開工條件(用地預審、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已辦結)、配套資金已落實、能帶動大量社會資本投入的項目。同一項目不得多渠道申請中央或省級專項資金。

       第十條  申報納入省級項目儲備庫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符合省委、省政府重大發展戰略,環境績效顯著的項目;

       (二)納入省級環保相關規劃或工作方案(計劃)的重點項目;

       (三)有利于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解決人民群眾身邊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的項目。

        除國家和省里有關政策明確規定不需辦理相關審查事項的項目外,入庫項目應完成實施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等前期工作,項目承擔主體明晰、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核算與管理體系健全,并能提供完整的項目資料和批復文件。同時,項目具有可量化、可考核的績效目標,并與環保約束性指標目標緊密銜接。

        第十一條  項目按照成熟度實行A、B、C三類管理。

        A類項目:指已完成實施方案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批復、核準(備案)或有關批準文件的項目。

        B類項目:指已完成項目實施方案批復,但未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等批復的項目。無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的除外。

        C類項目:指A類、B類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

        第十二條  申報納入中央項目儲備庫的項目,一般從省級項目儲備庫A類項目中產生,但對符合省委、省政府重要戰略部署,列入省委、省政府會議紀要和有關文件以及省生態環境廳有關會議紀要和文件的重點項目,亦可申報。

第四章  項目申報及審批

        第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廳黨組確定的投資方向和重點,制定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開展項目申報、評審、入庫、審批等工作。

        第十四條  隸屬市縣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編制投資項目的申報材料,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以正式文件統一報送省生態環境廳;中央在甘企業、省屬企事業單位項目應由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逐級上報至省生態環境廳;廳屬單位項目申報材料由項目實施單位以正式文件報送省生態環境廳。申報單位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報文件: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申請項目資金的正式文件,文件應明確項目績效目標,績效目標應與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污染減排目標、環境風險防控目標緊密銜接,并進行目標可達性分析,清晰反映項目環境效益。

       (二)支撐材料:項目實施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以及相應批復文件,核準(備案)通知書、用地預審、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項目實施主體投資決策程序文件等;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項目現場核查報告、實施方案(初步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等項目開工前置文件及相關批復文件(省屬項目申報需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出具預審意見);有配套資金要求的項目應有自籌資金證明材料。

       (三)其他材料:企業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或提供網上查詢方式);企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證明文件;企業正常運營兩年以上的證明材料及納稅證明材料;項目進展情況及施工現場影像資料等。

       第十五條  申報中央專項資金項目須編制項目總體實施方案,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等作為判別項目成熟度的依據。申報省級專項資金的省屬項目,工程類項目須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含概算),非工程類項目須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申報省級專項資金的隸屬市縣項目,其初步設計(含概算)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的,可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其初步設計(含概算)及批復文件可作為項目申報的支撐材料。水源地保護項目、農村環境整治、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減排治理項目、“以獎代補”資金單項補助標準200萬元及以下的污染減排與治理項目只需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領域省屬使用中央、省級財政專項資金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省生態環境廳審批初步設計和概算;使用中央、省級財政資金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及概算;廳屬單位申請省級專項資金3000萬元以下的非工程類項目,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實施方案。審批事項由廳相關業務處室組織辦理。

        第十七條  市州申請使用中央專項資金的項目,國家對審批、審查權限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和申請使用省級專項資金的項目,不分使用資金限額,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一律由市級、縣(市區)負責審批。對市級生態環境部門不承擔初步設計(含概算)審批職責的項目,在申報省級專項資金時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并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查批復。

        第十八條  在提高規劃約束性和指導性的基礎上,對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方案或省級環境保護等規劃的項目,不再審批項目立項(建議書),對項目必要性不再評估;對國家有明確建設規范和投資標準的項目,嚴格依照規定核定規模和投資,不再評估投資;對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資金已落實的項目,不再審批可研報告,直接審批初步設計(含概算)或實施方案。

        第十九條  申請因素法分配的中央投資項目須經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復總體實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報送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財政廳將項目總體實施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及相應的批復文件等支撐材料上報生態環境部、財政部申請入庫審查;中央專項資金切塊下達后,依據入庫項目清單及資金申請情況,由業務處室與相關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進行對接,結合配套資金落實、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和輕重緩急等情況,擇優選擇項目,組織編制省級年度實施方案,提出專項資金安排建議,報規劃處審核。項目所在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據省級年度實施方案組織編制轄區年度實施方案,經市級政府批復后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由財務處牽頭編制備案報告,會同省財政廳及時向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條  申請采用項目法或競爭性分配的中央投資項目,須經項目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復總體實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將相關申請材料報省生態環境廳,由財務處牽頭編制申請報告,會同省財政廳報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審查。

        第二十一條   市州按項目法申請省級專項資金的,實行審核制,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將項目申報材料報省生態環境廳進行入庫技術指導性審查。省級有關部門、廳屬單位按項目法申請省級專項資金的,實行審批制。

因素法切塊下達的隸屬市縣項目,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落實具體項目,按權限審查批復后,在規定期限內將資金分配方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或實施方案及相應的批復文件等資料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第二十二條  項目管理堅持“誰審批、誰驗收、誰監管”的原則,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審批業務指導,確保“接得住、管得好”。在申報投資項目時,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對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的項目進行現場核查,并出具現場核查報告,同時對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質量審查把關并出具確認文件。

        第二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各處室、直屬各單位計劃實施的非工程類項目(包括重點專項工作、課題研究、方案編制、標準制定、能力建設等技術支撐工作),應按照“一個專項、一個方案”的原則,編制相應的實施方案(含經費預算明細),其中業務處室為實施主體的,須經處室專題研究后報廳長專題會審議,并形成會議紀要;直屬單位為實施主體的,須經本單位專題研究,報歸口業務處室審查后報廳長專題會審議,并形成會議紀要;工程類項目的立項,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上述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  申報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或實施方案,由廳相關業務處室處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申報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能按時補充完善的,不予審查。對不予受理的項目,應及時通報項目單位或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并說明原因。

       第二十五條  省屬申請省級專項資金項目由歸口業務處室負責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或實施方案、市州出具的預審意見等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擬支持的項目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項目實施方案(含概算)進行審查,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進行評估審查。

       第二十六條  市(州)申請省級專項資金項目,由歸口業務處室負責對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批復后的初步設計(含概算)或實施方案等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組織專家對擬支持的項目進行入庫技術指導性審查后,將審查意見提請廳長專題會審議并形成會議紀要。項目總體實施方案已經市級人民政府批復的可直接納入省級項目儲備庫。

       第二十七條  人事處會同財務處組建專家庫,并實行動態管理。在機關黨委、人事處、財務處監督下,相關業務處室根據項目復雜程度,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7人(投資類專家不少于2人)組成專家組開展評審、審查。已經審查批復入庫的分年度實施項目不再重新評審。

       第二十八條相  關業務處室將專家評審意見(第三方評估、審查報告)、處室審查意見、廳長專題會會議紀要、建議擬支持的項目清單和相關申報材料報規劃處進行形式審查。規劃處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根據專項資金預算總額,擇優選擇擬支持的項目,擬定投資計劃,報請廳長專題會審核并形成會議紀要,經廳主要領導審核后,提請廳務會審議。根據廳務會審議情況,對投資計劃再行修改完善,經廳黨組會審定后,由業務處室出具隸屬市縣項目入庫技術指導性審查意見、省屬項目批復意見,并報規劃處備案。

       第二十九條   規劃處將廳黨組會審定通過的投資計劃,在省生態環境廳官方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對公示有意見的項目反饋相關業務處室,由業務處室組織開展現場復核,提出是否予以支持的意見,并由項目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復函舉證人。項目申報單位依據評審、審查意見對擬下達投資計劃的項目申報文件、材料進行修改完善后,報送相關業務處室、財務處及規劃處備案。

第五章 資金分配

       第三十條   中央專項資金原則上僅支持納入中央項目儲備庫的A類項目中屬中央事權或中央、地方共同事權的項目;省級專項資金原則上僅支持納入省級項目儲備庫的A類項目中屬省級事權或省級和地方共同事權的項目。

       第三十一條  規劃處會同相關業務處室根據環保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政府投資補助有關規定及項目類型擬定投資補助標準,經商省財政廳同意,按程序報請廳長專題會、廳務會、廳黨組會審定通過后公示執行。投資補助標準原則上每五年調整一次。

       第三十二條  項目法分配的資金采取一次性投資補助或按“以獎代補”方式下達。地方政府作為投資和實施主體的污染防治類項目,資金分批或一次性下達至項目實施單位,不足部分由市縣財政配套解決(“兩州一縣”項目原則上取消地方配套),結余資金由財務處按程序收繳省財政;企業投資項目(污染減排與治理類項目)實行“以獎代補”方式,按照“先預撥、后清算”的原則,先期下達60%資金,待項目驗收通過并完成項目資金清算報告審查后下達剩余資金。省屬項目按照可研報告投資估算或實施方案投資概算情況,全額或分批下達資金,項目決算審計后,進行結余清算。

        第三十三條  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相關業務處室根據市州上年度項目安排合理性、資金使用規范性、項目及預算執行進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因素進行測算后,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經廳長專題會審議通過后報規劃處,由規劃處按程序報批。中央專項資金安排的項目,中央環保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規劃處對公示或復核無異議的項目下達投資計劃。財務處依據投資計劃制定資金撥付審批表,經項目歸口業務處及財務處主要負責人會簽、對應分管廳領導審簽后,協調省財政廳及時撥付資金。在下達專項資金前,由項目實施主體向財務處提交項目績效目標及資金管理承諾書。

第六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強化項目日常監管,落實好監管責任,采取組織自查、復核檢查和實地查看等方式,對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管理、項目建設進展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初步設計)組織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變更項目建設地點、調整項目建設內容和資金使用計劃,嚴禁建設計劃外項目。因建設條件變化、污染治理技術升級、國家或地方相關政策和標準變更等原因,導致實施主體、實施對象、建設地點、技術路線等發生較大變化,確需調整變更實施方案、初步設計的,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履行相應變更或重新審批手續,經原審批部門批復同意后方可實施。變更調整要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相銜接,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復概算百分之十的,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審計,待審計結束后,再視具體情況調整概算。隸屬市縣項目變更須經省生態環境廳歸口處室審查同意,并報規劃處備案,其中使用中央專項資金的項目變更,須經市州人民政府批復后,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財政廳分別向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報備。

       第三十七條  項目實施方案、初步設計調整后績效目標不得降低,需要增加投資的,由項目實施單位或地方財政解決,投資減少的,按相應比例調減專項資金,調減部分收繳國庫。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將項目變更情況報省級生態環境廳和省財政廳備案。中央環保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財政廳將變更后的成套資料報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執行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加強項目施工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確保項目全面落實各項環保要求,杜絕施工期二次污染。可視本單位情況,委托相關環保咨詢機構在項目設計、施工及驗收等階段提供生態環境保護咨詢和管理服務;應嚴格執行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歸檔項目建設全過程文件資料,并按照“一項目、一檔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應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征地拆遷、辦公經費、辦公設備及車輛購置、招待費、人員工資、津貼和獎金及樓堂館所購建等支出。

第七章  驗收管理

        第三十九條  按照新修訂的《甘肅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和“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省屬項目由負責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實施方案)的相關業務處室分別組織竣工驗收;隸屬市縣項目由負責審批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市州、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分別組織驗收,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參與驗收,并將項目驗收結果向省生態環境廳備案。省生態環境廳相關業務處室、財務處應參與重大項目(投資補助1000萬元及以上)驗收。

        第四十條  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于6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辦理相關的財務決算審計、審批等手續,并按規定報初步設計(含概算)、實施方案審批部門組織驗收。

       第四十一條  項目驗收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完成了項目實施方案(初步設計)中規定的各項建設內容,實現了預期績效目標;

       (二)原則上污染治理和減排類項目運行負荷大于75%,且運行時間不少于30日;

       (三)污染治理和減排類項目污染物排放達到有關批復的相應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要求;

       (四)項目建設和設備安裝質量符合有關規范和標準要求。

        第四十二條   驗收主要內容:項目總體完成情況、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管理情況、項目建設內容完成情況、組織與管理情況、項目是否達到預期績效目標、公眾滿意度測評情況、其它需要驗收的內容。

非工程類項目根據項目實際,僅對上述內容中涉及的相關事項開展驗收。

       第四十三條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項目驗收管理,自接到驗收申請及驗收申報材料10個工作日內,對項目驗收申請文件、工程管理資料、財務管理資料、污染治理設施管理制度及操作規范程序、項目施工現場前后對比圖片和資料、項目試運行情況、驗收監測報告等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應于20日內,協調或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現場驗收。對未提供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建設地址、規模、工藝或內容的項目不予驗收。要加強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對實行“以獎代補”的項目,驗收通過后,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將資金清算申請報告和清算支撐材料報省生態環境廳相關業務處室審查,相關業務處室提出清算意見,將清算材料一并報財務處匯總審核,由財務處編制資金清算報告,報廳長專題會、廳務會、廳黨組會審議通過后,協調省財政廳下達剩余資金。

非“以獎代補”項目存在結余資金時,由財務處按程序報請省級財政部門收回資金。

       第四十五條  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按程序重新申請驗收。對超過整改期限,仍不具備驗收條件或重新驗收仍不合格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申請,省生態環境廳財務處協調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追回項目資金。對無故拖延項目建設期限,或久拖不驗,造成資金閑置的,按照有關規定追回項目資金。

第八章  績效評價

       第四十六條  績效評價要科學、客觀、公正,綜合判斷專項資金運營狀況、風險程度和資金使用效益,為合理分配資金、優化支出提供依據。

       第四十七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省里關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法規;

       (二)部門預算批復文件、省財政廳和省生態環境廳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等相關文件規定;

       (三)項目申報文本、總體實施方案、年度實施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立項評估報告、績效目標申報表、督查檢查報告、監測報告、項目驗收報告等;

       (四)項目財務執行或決算報告、項目實施單位年度財務決算報告與其它相關財務會計資料、審計報告等;

       (五)省生態環境廳制定的項目績效目標,省財政廳制定的績效評價指標;

       (六)其它相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成立廳分管領導任組長的環保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領導小組,財務處負責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具體工作,開展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運行監控,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科研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實施總體情況,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情況,項目實施管理情況等開展績效評價。

       第四十九條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是轄區績效評價管理的責任主體,項目實施單位是績效目標管理的執行主體,按照相應的工作職責,認真落實好績效目標評價管理各項工作。

       第五十條  省生態環境廳按期向省財政廳報送績效評價報告,并會同省財政廳將中央投資項目年度績效評價報告分別報送財政部和生態環境部備案。

       績效評價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評價方法、評價依據、組織保障、評價對象的基本描述、主要評價指標的對比分析、評價結論、發展趨勢分析及建議等。評價報告必須客觀、準確地反映評價對象的情況。

       第五十一條  財務處應將績效評價結果及時反饋相關業務處室和規劃處,業務處室根據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下發整改通知,提出改進和加強項目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見,督促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項目實施單位整改落實。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項目評價結果,及時總結項目管理經驗,完善項目管理辦法,控制項目預算和進度,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績效評價結果由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五十二條  項目實施進度和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納入省政府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考核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圍。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努力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第五十三條  財務處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日常監管,每季度調度預算執行情況,加強績效目標運行監控,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現場監督檢查,通過公開招標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100萬元及以上投資項目內部審計。

相關業務處室負責投資項目實施監管,定期開展監督檢查,每季度調度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督促協調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應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應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并在全省范圍進行通報。

規劃處將資金調度、檢查、審計、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分配、調整、取消、收回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四條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承擔轄區內投資項目具體監管職責,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加強項目實施監管、組織項目驗收、開展內部審計與績效評價,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嚴格落實資金、項目管理制度和審計整改相關要求,確保專項資金發揮效益。按期將100萬元以下專項資金年度審計報告、轄區年度項目績效自評價報告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第五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建立內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項目、資金臺賬管理,對資金使用負責。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25日前按規定的內容向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報送本季度資金、項目執行情況。市級生態環境部門于次月5日之前按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向省生態環境廳相關業務處室和財務處報送項目實施進展、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需要臨時調度的,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另行報告。

       第五十六條  建立通報、約談、督辦制度,對未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造成專項資金截留、擠占、挪用,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項目進展滯后,資金閑置沉淀,或在項目申報、調度和績效評價中存在虛報、瞞報的地區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財政廳對相關市縣生態環境部門、財政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整改不力的,暫停撥款或收回資金,扣減或取消下一年度資金安排。項目實施單位未兌現承諾的,建議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做出行政處罰,并作為企業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和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五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的,依據黨紀黨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改變分配方法、隨意調整分配原則以及向不符合支持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的;

        (二)項目申報、評審、儲備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報大建小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違規干預、插手專項資金分配和項目管理的;

        (四)未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致使專項資金被騙取、截留、擠占、挪用,或造成資金長期閑置的;

        (五)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投資項目評估評審、審計檢查、績效評價中出具虛假報告的;工程咨詢機構或者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時,弄虛作假或者報告結論嚴重失實的,一經發現,提請有關部門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信等級或者撤銷資質等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項目評審意見弄虛作假的,追究有關專家相應責任。

        (六)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項目實施單位、項目管理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單位以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七)其他違反專項資金管理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各有關單位應嚴格遵守廉政規定、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原省環保廳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中央環保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原省環保廳制定的《甘肅省環保廳環保投資項目審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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