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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07.04    新聞來源:官網   瀏覽次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生態環境局:

           為加強土壤污染防治資金使用管理,我們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2019年6月15日

    附件:

    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稱防治資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門用于開展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土壤環境風險管控等方面,促進土壤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的資金,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負責管理。

           第三條  防治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以下原則和要求:

          (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突出支持重點。

          (二)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

          (三)按照編制中期財政規劃的要求,統籌考慮有關工作總體預算安排。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資金監管,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六)堅持結果導向。專項資金安排時統籌考慮相關地區重點領域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及土壤風險管控成效,突出對資金使用績效和生態環境改善情況較好地區的激勵。

           第四條  防治資金實施期限至2020年,期滿后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勢的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五條  防治資金重點支持范圍包括:

          (一)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和監測評估;

          (二)建設用地、農用地地塊調查及風險評估;

          (三)土壤污染源頭防控;

          (四)土壤污染風險管控;

          (五)土壤污染修復治理;

          (六)支持設立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七)土壤環境監管能力提升以及與土壤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其他內容。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和專項轉移支付評估結果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或調整,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支持事項,應當及時按照程序退出。

           第六條  對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納入防治資金支持范圍。

           第七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防治資金分配標準、審核防治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編制防治資金預算草案并下達預算,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預算管理等工作。

           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務及資金分配建議方案,開展日常監管和評估,推動開展防治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各項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條  生態環境部根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開展需要,以及相關因素、權重以及上一年度目標完成情況等,向財政部提出年度專項資金安排建議。

           財政部根據生態環境部等提出的分配建議,審核確定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稱省)資金安排數額。

           第九條  防治資金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

           第十條  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點任務以及支持有關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部分采取項目法,由生態環境部會同財政部根據地方項目申報情況按照程序確定支持項目和金額。

           第十一條 其他防治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結合各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務量等確定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務量和試點示范項目,具體分配權重為70%、30%,并可以根據資金使用績效和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情況對測算結果進行調整,體現結果導向。因素和權重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十二條  財政部商生態環境部根據有關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規模、工作基礎、項目儲備、財力狀況等確定支持力度。

           第十三條  財政部、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實施防治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包括加強績效目標審核,下達預算時需將績效目標一同下達地方,做好績效目標執行監控,開展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

    績效評價包括對產出、效益、滿意度等指標的考核,具體內容應包括:計劃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相關制度建設情況,防治資金到位使用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經濟社會、生態效益情況等。

           財政部、生態環境部應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應用,對各地保護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改進管理及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以及防治資金具體使用單位,具體實施防治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按照下達的績效目標組織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做好績效評價。績效管理中發現違規使用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報告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等部門。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防治資金。

    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財政部的要求,開展防治資金監管工作。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事宜,包括預算下達、資金撥付、使用、結轉結余資金處理等,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30號)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和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6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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