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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辦理危廢經營許可證?一次性為您講透!
      發布時間:2019.06.03    新聞來源:官網   瀏覽次數:1623

      一、法律依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領與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工作職責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外的、全省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

      污控處具體負責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審批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固廢中心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具體負責申請材料的技術審查,組織申請單位進行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并對持證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受理范圍

      依據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全省范圍內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單位的申請。

      四、申領條件

      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建設項目經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合格。

      2、申請單位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具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3、必須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從事危險廢物經營的設施、場所;危險廢物貯存場、處置場的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省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經營的危險廢物屬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化學品)的須符合國家、省危險化學品經營有關規定;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以其它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如不擁有土地使用權,必須與場地所有者簽訂5年以上租賃合同;危險廢物綜合性處置設施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經專家論證。

      4、涉及危險廢物運輸的,要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廢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有符合國家、省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5、對所經營的危險廢物有適宜的處置技術和工藝,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技術和工藝。

      6、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對仍未能利用的廢物或殘渣最終必須達到國家規范要求。

      五、申領程序

      (一)申請

      申請單位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的,應當如實填寫《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并附證明材料(見第六項)及所在市環保局初審意見,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單位為新建項目的,根據環辦函[2005]841號《關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生產設備試運行期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復函》的有關要求,在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時,除提交前款所要求的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交在試生產階段開展相關危險廢物經營業務的申請,并附建設項目經審批部門同意試生產的批復。

      (二)受理

      1、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接到符合許可條件的材料或補正合格的材料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省固廢中心及有關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的證明材料和現場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三)評估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要求對申請單位進行評估:

      1、由省固廢中心組織申請單位開展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編制《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書》。

      2、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書》進行審核,并形成審核意見。

      (四)審批、頒發許可證

      1、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成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對通過技術評估的申請和《評估報告書》審核結論進行審查。

      2、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申請單位,經公示后,對其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3、對處于試生產階段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10日內,將相關驗收證明材料報省危廢中心備案。

      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時發現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4、申請單位憑頒發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市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增項登記注冊手續。 

      六、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相關材料

      申請領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并附具以下證明材料:

      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提供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職稱證書、工作經歷證明等相關材料。

      2、有符合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提供與所申請經營危險廢物的特性、數量相適應的專用運輸車清單,并提供相應車輛的行駛證、加蓋“道路危險貨物專用章”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駕駛員證、押運員證。無自備運輸工具的,應提供與專業運輸單位簽定的委托運輸合同或者運輸工具租賃合同,以及相關單位的資質證明。合同應包括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及承運人拋灑、遺棄、傾倒危險廢物的責任條款。

      3、有符合國家或省上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4、有符合國家或省上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省上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

      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有關處理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試驗數據或科學論據。

      6、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包括:廢物分析計劃、安全措施、內部監督管理措施和計劃、人員培訓計劃、意外突發事故應急計劃、環境監測措施等。

      7、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以其他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有土地使用權的須提供場地所有權證明;租用場地的,須提供5年以上租賃合同及場地所有權證明。

      8、企業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9、項目環評報告書(含風險評價章節)、批復和建設項目經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報告。

      10、市生態環保部門初審意見。

      11、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危險廢物成分分析報告單。

      12、綜合利用后執行的產品標準及產品質量檢驗單。

      七、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文本及有效期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有效期為5年。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2、危險廢物經營方式及主要工藝;

      3、危險廢物類別;

      4、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

      5、年經營規模;

      6、有效期限;

      7、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八、變更及注銷

      1、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如果工商登記發生變更,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要按照原申報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1)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2)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3)新建或者改建、擴建、搬遷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4)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3、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采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注銷申請,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省固廢中心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后注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4、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于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屆滿前30個工作日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換證申請。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接到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換證。

      1)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持證單位日常監督檢查發現有超出經營范圍經營等違法現象的;

      2)持證單位在每年1月30日前未以書面形式向發證機關報告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3)持證單位違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4)持證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設施運轉不正常的;

      5)有效經營期內,發生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

      6)有效經營期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處置的工藝技術、污染控制和管理水平沒有顯著提高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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